关于申请人张永军(以下简称:张永军)申请对北海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昊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泰昊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经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桂0502民初33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泰昊公司2019年6月30日前应归还申请人张永军借款3000000元,若逾期归还应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泰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永军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桂0502执1450号。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拍卖方式抵偿了申请人张永军部分债务,泰昊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7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21年申请人张永军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桂0502执恢405号,该院已查封泰昊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90号外海公寓1单元0901、0902、0903号房屋,但该房屋未竣工验收无法处置,亦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502执恢4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的破产团队案件存量管理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
7.参与竞选本案的管理人须自愿接受《北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提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kaiyun平台、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10.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11.北海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北海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本次评审以在本院举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不设现场陈述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选出进入随机摇珠的管理人,结合参与前端服务论证的管理人报名情况,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1名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邮寄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135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kaiyun平台kaiyun平台kaiyun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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